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了法院的書記廳的設置與職責。根據這條規定,法院設有書記官長一人,作為書記廳的負責人。書記官長在院長的指揮下,負責處理法院的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的所有事務。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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