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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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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8條規定了法院的書記廳的設置與職責。根據這條規定,法院設有書記官長一人,作為書記廳的負責人。書記官長在院長的指揮下,負責處理法院的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的所有事務。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懲戒法院處務規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60117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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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