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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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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這意味著當法院需要統一對一項法規的見解時,各庭可以召開法官會議,以達成共識並統一解釋。同樣地,當院長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召集法官會議。這條規定確保了法院在解釋法令上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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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規定:「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