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
根據懲戒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各庭為統一法令之見解,或院長認有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集法官會議。這意味著當法院需要統一對一項法規的見解時,各庭可以召開法官會議,以達成共識並統一解釋。同樣地,當院長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召集法官會議。這條規定確保了法院在解釋法令上的一致性和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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