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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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條,訴願會的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召集或出席會議,則可以指定一名委員代行主席職務。根據這項條文,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這個條文表示訴願會的主任委員在召集和主持會議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如果主任委員無法履行這些職責,他們可以指派其他委員代替他們。然而,該條文還強調委員必須親自到場,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出席。這意味著委員不能將他們的職責轉交給其他人,他們必須出席訴願會的會議並參與討論和決策過程。
- 訴願審議委員會名詞
- 訴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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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