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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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合於管轄的訴願事件,由執行秘書先進行法定程式的審查。若程式不合法,根據訴願法第62條的規定,應通知訴願人在文到之次日起的二十日內進行補正。這意味著訴願人必須在通知之次日起的二十日內修正其訴願。
- 訴願名詞
- 第六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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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