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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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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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2 條第一項規定: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該規則自發布日起立即生效,供相關機關在訴願審議上使用。 - 參考資料:司法院憲字第10900087660號函。 範例:根據司法院憲字第10900087660號函,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於發布日(暫訂為2020年12月31日)生效,意味著從該日起審議委員會必須遵循新的規則進行訴願審議。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2 條第二項規定: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這表示該規則中的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立即生效,修正後的內容適用於相關機關在訴願審議上的相關事項。 - 參考資料:司法院憲字第10900087660號函。 範例:根據司法院憲字第10900087660號函,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2條的修正條文於發布日(暫訂為2020年12月31日)生效,修正後的內容即時適用於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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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