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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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對於以下情形需注意: 1.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若要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應以書面方式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申請。 2. 若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要求預納費用並請求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申請文件上應詳細載明所需文件的類型、名稱、文號以及起迄頁數和份數。 3. 若第三人提出前兩項的申請,應附上訴願人的同意文件或說明其與訴願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無法提供參考資料,但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條文內容,可以得出以上解釋。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訴願機關名詞
- 節本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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