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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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12條,司法院公務統計資料的發布需經由統計處核定後統一辦理,或經過統計處的審定後才能夠發布。
- 核定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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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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