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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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得分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統計報表予以抽核。並調取所屬統計機構所登記之各項終結案件卡片資料審核,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調取原始資料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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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統計處可以對各高等法院分院及各地方法院或分院的統計報表進行抽核。此外,統計處還可以調取所屬統計機構所登記的各項終結案件卡片資料進行審核,如果有必要,統計處可以派員實地調取原始資料進行核對。 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統計處根據該規定可以抽核台灣高等法院分院的統計報表,例如檢查該分院的判決數量是否與報表一致。此外,統計處也可以調取終結案件卡片資料審核,例如核對某個法院的結案資料是否與卡片上所登記的一致。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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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