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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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為因應本院暨所屬各機關業務之需要,得以調查方式搜集本院暨所屬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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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10條規定,司法院統計處可以透過調查方式搜集本院和所屬各機關在職務上應用的統計數據。根據該條款的解釋,統計處可以使用調查方法來收集統計資料,以了解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的業務情況。這些統計數據可能包括案件數量、處理時間、司法機關內部運作等方面的資訊。該條款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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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