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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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辦理統計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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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2條規定,司法院統計處在處理統計事務時,除了法令另有規定外,都必須依照本細則的規定進行。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司法院統計處在執行統計工作時必須遵循本細則的相關規定。 這個條款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和範例。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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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