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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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及所屬統計機構主辦統計人員,分別對各該管上級統計機構負責,依法受所在機關長官之指揮,並出席所在機關有關業務之各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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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3條規定,司法院統計處及其所屬統計機構的主辦統計人員,分別對各所管轄的上級統計機構負責。他們須依法受其所屬機關長官的指揮,並參加其所屬機關有關業務的各項會議。 上述規定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這些規定確定了司法院統計處及其所屬統計機構主辦統計人員的職責和指揮關係。根據這些規定,他們在執行統計工作時,需要受所在機關長官的指揮,並參加相關的會議。這確保了統計工作的統一性和準確性。 例如,當司法院統計處的統計人員需要處理某些統計業務時,他們需要遵從其所在機關長官的指示。此外,他們還需參加所在機關相關的會議,以確保統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獲得必要的協調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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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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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