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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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擬訂各種有關統計組織、職掌、制度、方案等重要法規,應簽報機關長官後,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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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本處擬訂有關統計組織、職掌、制度、方案等重要法規時,應簽報機關長官後,再報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定實施。這表示統計處在制定相關重要法規之前,需要經過所屬機關的長官簽報,然後再向上級主計機關報請核定,以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4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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