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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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對所屬統計機構辦理業務情形,經常派員視察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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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5條規定,統計處有權派員對所屬統計機構進行視察督導,以確保其辦理業務的情形。這意味著統計處有責任監督統計機構的運作並確保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司法院統計處相關的法規或指引文件。例如,司法院統計處可能會制定相關的監察指引或標準,以指導派員如何進行視察督導工作。參考資料也可能包括統計機構的相關法規,以了解其辦理業務的要求和程序。 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確定具體的參考資料或舉出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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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