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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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定期召集所屬統計人員舉行統計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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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統計處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該處定期召集統計人員舉行統計業務檢討會報,並將會報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根據此條規定,司法院統計處必須定期召集統計人員舉行統計業務檢討會報。在此會議上,人員將討論統計業務的相關事項,並將會議紀錄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核備。 為了確保統計業務的品質和正確性,司法院統計處需要進行業務檢討,定期召集統計人員開會進行交流和討論。這些會議的紀錄將被報請所在機關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進行核備,以確保統計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例如,司法院統計處可能召集各地區的統計人員參加一次會議,討論最新的統計方法和數據處理技術。會議紀錄將被提交給司法院長官及上級主計機關進行核備,以確保會議的目的和結果得到審查和確認。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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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