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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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遴選合格之庭長、法官,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核發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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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3條,遴選委員會選拔出合格的庭長和法官後,必須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審議,然後由司法院核發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給予他們。這份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為四年。 相關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中的「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最新修訂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可於司法院官方網站上查閱。
- 核名詞
- 少年事件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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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