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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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必要時,得對庭長、法官辦理業務評量,並將評量結果提供遴選委員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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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2條,司法院有權對庭長、法官辦理業務進行評量,並將評量結果提供給遴選委員會作為參考依據。具體遴選辦法及評量方式可能需要查閱相關法規文件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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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