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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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始得提出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可否同數時,視為未過半數同意。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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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1條,遴選委員會在開會時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進行。遴選委員會在進行表決時應采用無記名方式,且主席具有投票權。只有在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提案才能夠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若同意票數相等,則視為未達到過半數的同意。此外,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下是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 司法院人事處網站:https://personnel.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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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