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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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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始得提出於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可否同數時,視為未過半數同意。委員需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1條,遴選委員會在開會時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進行。遴選委員會在進行表決時應采用無記名方式,且主席具有投票權。只有在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情況下,提案才能夠提交給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若同意票數相等,則視為未達到過半數的同意。此外,委員必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以下是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 - 司法院人事處網站:https://personnel.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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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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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11 條規定:「遴選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遴選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