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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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應組成遴選委員會,每年辦理一次遴選業務。但遇有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派補之需時,亦得為之。 前項遴選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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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少年法院院長、庭長以及法官的遴選辦法第 10 條規定,司法院應設立遴選委員會,每年進行一次遴選業務,以選拔相應的人員。另外,如果少年法院庭長或法官需要派補,司法院也可以進行相應的遴選工作。 該遴選委員會由一位主任委員組成,由司法院秘書長兼任;委員則由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兼任。 以最新資料為例,根據《司法院法官及檢察官評鑑辦法》,司法院設有評鑑委員會,每年進行法官及檢察官的職務評鑑。該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司法院副院長兼任),以及各部會的負責人和審判機關的院長組成。評鑑結果將作為法官及檢察官升遷、獎勵等相關工作的參考依據。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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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