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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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9條,司法院在聘請少年法院(庭)院長、庭長、資深法官或學者、專家為審查委員時,應就庭長、法官提出的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進行初審。此外,審查委員在審查裁判書或個案研究報告時,如果有必要,可以請求司法院調閱相關案卷。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少年法院遴選過程中,對候選人的能力和專業知識進行評估。針對申請人提出的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審查委員可以對其進行初步審查,以便對候選人進行評價。另外,如果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可以請求司法院調閱相關案卷,以進一步核實候選人的研究成果和裁判實務。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6680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9條規定,司法院在遴選過程中會聘請審查委員,並要求他們對候選人的裁判書、研究報告或論文進行初審。此外,如果審查委員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請求司法院調閱相關案卷來進一步核實候選人的研究成果和裁決紀錄。
- 少年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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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