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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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長、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院得將其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 一、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備有效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二、每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業務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相關會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所舉辦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會議,合計時間未達十五小時。 三、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或熱忱顯有不足。 四、其他不適宜辦理少年事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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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6條,少年法院庭長、法官可能會因以下情形被司法院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 1. 連續任職二年後,未具備有效之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 範例:某位法官在連續任職了兩年之後,卻沒有取得有效的辦理少年事件法官證明書,根據這個情形,司法院可將該法官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 2. 每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業務研討會、個案研討會、相關會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所舉辦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會議,合計時間未達十五小時。 範例:某位少年法院庭長在一年內參加相關研習、研討會或會議的時間總和不足十五小時,根據這個情形,司法院可將該庭長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 3. 少年保護之學識、經驗或熱忱顯有不足。 範例:某位法官在處理少年保護案件時,顯示出學識、經驗或熱忱不足的情況,根據這個情形,司法院可將該法官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 4. 其他不適宜辦理少年事件之情事。 範例:某位庭長在處理少年事件方面有其他不適宜的情形,例如不公正或濫用職權等,根據這個情形,司法院可將該庭長調派至其他法院任職。 此外,在回答問題時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舉以下範例: -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 司法院相關公告或通知文件 - 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專業講習、研討會或會議資料 - 相關法院或機關舉辦之相關研習、研討會或會議的公告或資料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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