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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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於必要時,得遴選及調派少年法院以外法院少年法庭庭長、法官,並準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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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17條,司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遴選及調派少年法院以外的法院少年法庭的庭長和法官,並且可以準用該辦法。具體來說,如果在少年法院的庭長或法官缺乏或不足的情況下,司法院可以從其他法院遴選合適的人選來擔任這些職位。此外,這些遴選及調派的庭長和法官的選拔和工作標準,可以參考「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的相關規定。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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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