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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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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少年保護之學識,係指與少年保護相關之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家庭動力學、兒童及少年福利、諮商與輔導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等專業學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具有前項少年保護之學識: 一、十年內著有與該專業學識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 二、三年內曾參加司法院舉辦之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合計時間達四十八小時以上。 三、三年內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營利團體所舉辦,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或至政府機關或其他聲譽卓著公、私立團體或機構,就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事項為實地考察,合計時間達六十小時以上。 四、三年內受邀擔任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團體所舉辦,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其他類似會議講座或專題報告人,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 五、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或實際上課時數達八十小時以上。 六、三年內於各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出版之學術刊物,或發行全國之法律專業性雜誌,或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之雜誌,或各法院之年度研究報告,發表與該專業學識有關之三千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或六千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七、現職或三年內曾任少年法院(庭)之庭長、法官。 前項情形,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第一款: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及論文。 二、第二款至第五款:相關證明文件及六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三、第六款:已發表之論文。 四、第七款:任職期間製作之少年事件裁判書三十件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4 條,少年法院法官需要具備與少年保護相關的專業學識。具體來說,這些專業學識包括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家庭動力學、兒童及少年福利、諮商與輔導學、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社會工作、個案研究等領域。 根據該法條,法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被認定具有少年保護相關的專業學識: 1. 十年內完成與該專業學識相關的碩士以上學位論文。 2. 三年內參加司法院舉辦的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專業講習,總時數達到四十八小時以上。 3. 三年內參加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的非營利團體舉辦的與該專業學識相關的講習會、研討會或類似會議,或實地考察與該專業學識相關的事項,總時數達到六十小時以上。 4. 三年內受邀擔任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或經政府立案的非營利團體舉辦的與該專業學識相關的講習會、研討會或類似會議的講座或專題報告人,總時數達到三十小時以上。 5. 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該專業學識相關的課程,已取得四學分以上或實際上課時數達到八十小時以上。 6. 三年內在各大學、學院、學系、研究所出版的學術刊物、全國發行的法律專業性雜誌、其他設有論文審查制度的雜誌,或各法院的年度研究報告上發表的與該專業學識相關的三千字以上的論文至少兩篇或六千字以上的論文至少一篇。 7. 目前擔任或三年內曾擔任少年法院(庭)的庭長或法官。 以上這些情形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論文、相關講習會或研討會的證明文件、論文發表證明等。 這些規定目的在確保少年法院法官擁有相關的專業學識,以更好地履行對少年的保護和矯治職責。透過提供與專業學識相關的文件,可以更好地評估法官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確保專業性的法官人選被遴選出來。

  • 少年名詞
  • 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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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第一款所稱少年保護之學識,係指與少年保護相關之法學、心理學、精神醫學、教育學、犯罪學、社會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遴選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