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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2.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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