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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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 這項規定指出,法庭錄音和錄影內容應該保存到裁決確定後的三年六個月期限之內才能被除去。然而,在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中,保存期限則按照檔案法的規定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刑事案件的裁決確定日是2020年1月1日,根據該規定,該案件的法庭錄音和錄影內容應該保存到2023年7月1日之前。 2. 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這項規定指出,如果法庭錄音和錄影內容是保存在數位媒體上,則在案件結束後,它們由各法院的資訊室負責保管。另一方面,如果它們是保存在錄音、錄影帶或其他錄音、錄影媒體上,則在案(事)件結束後,它們由各法院的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刑事案件的法庭錄音和錄影內容是保存在數位媒體上,當該案件結束後,這些內容應由該法院的資訊室負責保管。 以上便是對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逐條的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範例。
- 裁判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檔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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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