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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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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2. 2.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3. 3.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4. 4.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希望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必須敘明理由並由法院裁定許可與否。如果法院認為聲請人的要件符合且在聲請期間提出,並且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的法律利益,則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應該予以許可。這意味著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合理的理由,並在聲請期間內提交申請,同時明確表明所主張的法律利益。 根據上述第8條的第3項規定,獲得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的人,每張光碟應繳納新台幣五十元的費用。 此外,根據第8條的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這是為了保護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私密性和合法使用。 根據以上法條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必須提出合理的理由並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需繳納費用,同時持有內容的人有限制使用的責任。

  • 聲請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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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