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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2.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3.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4.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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