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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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如希望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必須敘明理由並由法院裁定許可與否。如果法院認為聲請人的要件符合且在聲請期間提出,並且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的法律利益,則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應該予以許可。這意味著聲請人必須提出具體合理的理由,並在聲請期間內提交申請,同時明確表明所主張的法律利益。 根據上述第8條的第3項規定,獲得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的人,每張光碟應繳納新台幣五十元的費用。 此外,根據第8條的第4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這是為了保護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私密性和合法使用。 根據以上法條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必須提出合理的理由並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並需繳納費用,同時持有內容的人有限制使用的責任。
- 聲請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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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