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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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法庭錄音錄影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的。他們負責確認並要求錄音錄影的適當性。在庭審過程中,他們會指示法庭記錄員進行錄音錄影,並將相關訊息記錄在筆錄中。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庭審過程的真實性、公正性和適切性。根據最新的修訂,法庭錄音錄影應該與筆錄相互配合,以確保案件得以適當地記錄和呈現。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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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