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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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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法庭錄音錄影是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的。他們負責確認並要求錄音錄影的適當性。在庭審過程中,他們會指示法庭記錄員進行錄音錄影,並將相關訊息記錄在筆錄中。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庭審過程的真實性、公正性和適切性。根據最新的修訂,法庭錄音錄影應該與筆錄相互配合,以確保案件得以適當地記錄和呈現。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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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7 條規定:「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