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務以命令行之,屬於尋常事件者,得命書記廳以傳覽簿行之。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規定了院長對全院行政事務的處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院長可以下達命令來處理院務,對於一般的事件,可以使用傳覽簿的方式進行傳遞。這意味著院長可以透過書記廳以傳覽簿的形式,對一般事件下達處理指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院長能夠有效地處理日常的行政事務,並確保相關的命令能夠迅速地傳達到相關的單位或人員。傳覽簿是指一種可以記錄和傳遞訊息的文件,院長可以使用這種方式來將處理院務的指示或命令傳達給書記廳,然後由書記廳負責將這些指示或命令進一步傳遞給相關的單位或人員。 範例: 某一天,最高法院院長收到了一個緊急的案件,需要迅速處理。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2 條的規定,院長可以使用傳覽簿的方式下達指示,告訴書記廳需要立即將該案件送交相應的法庭進行審理。書記廳收到這個指示後,即刻將該案件的相關資訊傳遞給相應的法庭,以確保能夠及時處理這個緊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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