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由其直接長官提出報告。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1條規定了本院職員每月工作成績的報告程序。根據該條規定,本院職員的直接長官需負責提出每月工作成績報告。這意味著,本院職員的績效評估與評價是由其直接長官負責,並將成績報告呈報上級單位。然而,具體的報告內容和程序細節,我需要進一步參考最高法院相關的處務規程、內部指引或其他相關資料來進行更詳細的解釋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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