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呈報司法院。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的規定,當院長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可以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向司法院呈報。這表示當院長無法履行職務時,可以委託其他具有資深經驗的庭長暫時代理其職務,以確保法院的正常運作。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法院的連續運作,並防止因非預期情況而導致的工作中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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