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中,規定了院長可以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來擔任研究、設計、審核等事宜,並且這些人員可以是停止辦理案件的庭長或法官。具體來說,根據這個規定,院長可以指定某個庭長或法官來參與院內的研究、設計和審核工作,以提升審判業務和行政事務的水平。這樣的安排可以讓庭長或法官在非辦理案件的時間內參與其他重要工作,有助於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printpage.asp?i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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