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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或組成研究小組擔任研究、設計、審等事宜。
  2.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案件之庭長、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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