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民、刑事各庭都必須有一位庭長和四名法官組成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_p/pub/sub01/sub01_03?editor_id)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法規,其中包含了法院內部的組織、運作、程序等相關事務。根據該規程,最高法院在處理民、刑事訴訟事件時,必須遵守第18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範例: 以最高法院判例為例,民國9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選編為判例的裁判,可能是在民、刑事訴訟事件中,最高法院根據該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內容,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解釋或裁定當時具有參考價值的案例。具體參考資料可進一步查閱最高法院相關公報或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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