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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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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民、刑事各庭都必須有一位庭長和四名法官組成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_p/pub/sub01/sub01_03?editor_id)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制定並實施的一項法規,其中包含了法院內部的組織、運作、程序等相關事務。根據該規程,最高法院在處理民、刑事訴訟事件時,必須遵守第18條的規定,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範例: 以最高法院判例為例,民國95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選編為判例的裁判,可能是在民、刑事訴訟事件中,最高法院根據該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的內容,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解釋或裁定當時具有參考價值的案例。具體參考資料可進一步查閱最高法院相關公報或法律資料庫。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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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規定:「民、刑事各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四人,合議審判民、刑事訴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