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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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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的規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庭長具有以下職責: 1. 分配和監督本庭事務。 2. 主持本庭的評議工作。 3. 對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進行核准。 4. 就本庭法官的工作進行考核,並提出獎勵和懲罰的建議。 5. 指揮和監督本庭職員的工作,並就他們的操行、學識和能力進行考核,提出獎勵和懲罰的建議。 6. 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與該條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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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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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