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各庭庭長之職責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分配及監督。 二、本庭評議之主持。 三、本庭關於訴訟進行文件之判行。 四、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配置本庭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及獎懲之擬議。 六、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的規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庭長具有以下職責: 1. 分配和監督本庭事務。 2. 主持本庭的評議工作。 3. 對本庭有關訴訟進行的文件進行核准。 4. 就本庭法官的工作進行考核,並提出獎勵和懲罰的建議。 5. 指揮和監督本庭職員的工作,並就他們的操行、學識和能力進行考核,提出獎勵和懲罰的建議。 6. 提出有關業務改進的建議。 參考資料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範例與該條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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