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民事、刑事各庭的庭長互相之間的行政事務的劃分和處理,必須在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做出決定。此規定確立了庭長之間的行政事務權限劃分的程序,以確保公正和透明。 例如,年終會議可以討論民事庭長和刑事庭長分別負責的具體行政事務範圍,比如民事庭長負責財產案件相關的行政工作,而刑事庭長負責刑事案件相關的行政工作。此外,院長在做出決定之前會徵詢有關庭長的意見,以確保庭長的權限劃分符合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樣可以避免偏向或不公平的情況發生,確保司法機關的運作順利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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