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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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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裁判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其他有關審判程序之事項。
  2. 2.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1條規定了民、刑事庭法官的職責,包括主辦案件的審查報告、審核訴訟進行文稿、參與評議時發表意見、撰擬裁判書、撰擬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和回復書,以及其他相關審判程序的事項。 根據第19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在擔任審判長時,法官應該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1條中的民、刑事庭法官的職責。然而,這些規定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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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規定:「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核。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