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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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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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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庭法官之職責如下: 一、主辦案件內容之審查報告。 二、關於主辦案件訴訟進行文稿之審
核
。 三、參與評議時意見之陳述。 四、主辦案件
裁判
書之撰擬。 五、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及受徵詢時回復書之撰擬。 六、其他有關
審判程序
之事項。
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
之規定於法官充審判長時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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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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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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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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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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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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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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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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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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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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