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1條規定了民、刑事庭法官的職責,包括主辦案件的審查報告、審核訴訟進行文稿、參與評議時發表意見、撰擬裁判書、撰擬裁定提案大法庭前徵詢書和回復書,以及其他相關審判程序的事項。 根據第19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在擔任審判長時,法官應該遵守相關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1條中的民、刑事庭法官的職責。然而,這些規定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