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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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