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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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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間有斷資者,應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了各庭法官席次的排序原則。根據該條規定,法官的席次首先根據他們的任職年限來定,任職年限較長的法官優先排在前面。如果任職年限相同,則根據他們的職等來排序,職等較高的法官優先排在前面。如果職等也相同,則按年齡較大的法官優先排在前面。如果在計算年資時有斷資的情況,應該繼續考慮前後接續計算年資。 這個法規的參考資料在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有兩位法官,A和B,A任職年限為5年,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B任職年限也為5年,職等為簡任第九職等。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規定,由於任職年限相同,所以根據職等來排序,A的職等較高,所以A在席次中排在B的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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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各庭法官席次,以任職年月之先後定之,任職期間相同者,以職等高者為先,職等相同者,以年長者為先,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