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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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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最高法院在處理事務時,除非法令有特殊規定,應依照本規程進行。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2月23日及99年3月9日99年2月份第2次及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本則裁判被選編為判例,可能暗示著本院處理事務時會參考這些相關決議。 2.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7年6月17日97年6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本則裁判被選編為判例,同樣也可能成為本院處理事務時的參考。 3.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本則裁判屬於受該裁定約束的終局裁判。這暗示著該裁定擁有法律見解的地位,可能會在本院處理事務時被參考。 總的來說,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了在處理事務時的指導原則,但具體操作時,還會參考相關的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和裁定作成的法律見解。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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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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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規定:「最高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