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條的規定,最高法院的文件應以本院或院長的名義發出。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或其性質,文件也可以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的名義發出,並不受此限制。 範例:最高法院針對某個庭的判決書,可以以該庭室的名義發出。如果是刑事庭的判決書,可能會以「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名義行文。這樣的文件就不需要以本院或院長的名義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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