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規定了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的審查庭的設置,以及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成立專庭辦理的規定。這些事務的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如果需要在途中設置或變更,則應依照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根據最高法院的資料,審查庭是負責審查上訴案件,判斷是否違背法律的庭,而專庭則是專門處理特定領域的案件的庭。例如,最高法院成立了家事專庭,專門負責審理家庭法相關的案件。這些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審判的效率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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