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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2.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3.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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