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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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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2. 2.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3. 3.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規定了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的審查庭的設置,以及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成立專庭辦理的規定。這些事務的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如果需要在途中設置或變更,則應依照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根據最高法院的資料,審查庭是負責審查上訴案件,判斷是否違背法律的庭,而專庭則是專門處理特定領域的案件的庭。例如,最高法院成立了家事專庭,專門負責審理家庭法相關的案件。這些制度的目的是提高審判的效率和專業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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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對於民、刑事上訴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對於民、刑事專業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