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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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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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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刑事
上訴
案件得設置審查庭(股),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
法令
為理由。
對於民、刑事專業性案件,得成立專庭(股)辦理。
前二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召集民、刑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意見,提交年度年終法官會議議決。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應依
第四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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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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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院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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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民、刑事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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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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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書記廳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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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執掌與職責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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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訴訟文件卷證之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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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一般行政事務之處理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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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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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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