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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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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
  2. 2.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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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5條的規定: 1.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進行先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定期交付評議。這意味著法官在審理案件之前應對案件進行審查,審查結果需要定期交付給評議機構。 2. 評議機構的決議應記載在評議簿上,如果法官在決議上有不同的意見,應在評議簿上附記其意見。這表示評議機構的決議應在評議簿上記載,如果有法官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則應在評議簿上附上他們的意見。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在某個案件中,法官進行了先行審查並將結果提交給評議機構。評議機構在評議簿上記載了他們的決議,並在該簿上附上了一位法官對決議的不同意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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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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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5 條規定:「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