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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應就主辦案件先行審查,將審查結果報由審判長定期交付評議。
  2. 評議之決議,應記載於評議簿,如法官中有與決議不同之意見者,應於該簿附記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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