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法官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判書。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6條,主辦法官在評議的決議之下,應該擬製裁判書。這表示,當一案件在最高法院進行評議時,主辦法官負責撰寫裁判書,並根據評議結果進行相應的編制和編輯。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裁判書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並落實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進行評議,根據評議結果,主辦法官將根據該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規,撰寫出裁判書,並附上相關的判例和參考資料。在裁判書中,主辦法官應該根據評議的決議進行編制,這樣可以確保裁判書的正確性和可靠性,並且符合最高法院的規程和程序。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裁判書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並且為其他法官提供參考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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