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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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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2. 2.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事事件行言詞辯論要點或最高法院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之規定為之。
  3. 3.第一項案件公開審理時,審判長認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廳製發旁聽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8條,這條法規主要涉及到案件的言詞辯論程序。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合議庭認為案件需要進行言詞辯論,審判長應該迅速確定辯論的期日。第2項表示,在進行言詞辯論時,應根據最高法院相應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行言詞辯論要點中的規定進行。第3項則表示,如果案件公開審理並且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設定旁聽名額,可以發出旁聽證通知書。 然而,以上的法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範例,只是涉及到案件言詞辯論程序的相關要點。因此,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來論證其適用性。

  • 合議庭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聽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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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合議庭認案件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案件行言詞辯論者,應依最高法院民事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