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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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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
  2. 2.民、刑事各庭之裁判書原本,應於製作正本後,送陳院長研閱。
  3. 3.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該法規有以下三項規定: 1. 根據評議決議的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的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 2. 民事和刑事各庭的裁判書原本在製作正本後,應送至陳院長那裡研閱。 3. 在必要時,陳院長可以指定庭長閱讀裁判書。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第1項,評議決議的裁判主文應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例如,如果在一個刑事案件中,法院的評議決定結果是對被告判刑,根據這項規定,法院應該立即公告這個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第2項,民事和刑事各庭的裁判書原本應該在製作正本後送至陳院長閱讀。例如,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中,法院做出了一個重大的裁決,根據這項規定,裁判書原本在製作好之後,應該送到陳院長那裡閱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29條第3項,陳院長可以在必要時指定庭長閱讀裁判書。例如,如果法院遇到一個非常複雜的刑事案件,陳院長可以指定庭長閱讀裁判書,以確保案件得到適當的審理。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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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規定:「經評議決議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並通知訴訟當事人,抄送民事科或刑事科。民、刑事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