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民、刑事庭法官在每個月底要將本月份的案件結案情形以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給庭長和院長核閱。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將案件及時結案並紀錄相關資訊,以便上級管理層監督案件進展狀況。這樣可以提高司法效能,確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運作。這項規定是為了增強法官責任感和效能,並促進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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