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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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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1條,民、刑事庭法官在每個月底要將本月份的案件結案情形以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給庭長和院長核閱。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官將案件及時結案並紀錄相關資訊,以便上級管理層監督案件進展狀況。這樣可以提高司法效能,確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運作。這項規定是為了增強法官責任感和效能,並促進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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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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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規定:「民、刑事庭法官每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積案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