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規定,在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根據年終會議預定的代理次序表,由其他庭法官擔任代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庭正常運作,即使有法官缺席也能有代理法官填補。 舉例來說,如果A庭的法官因事故無法參與評議,根據代理次序表,B庭的法官可能會被指派為代理法官,暫時擔任A庭的工作,確保法庭案件的處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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