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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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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5條規定,在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根據年終會議預定的代理次序表,由其他庭法官擔任代理。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庭正常運作,即使有法官缺席也能有代理法官填補。 舉例來說,如果A庭的法官因事故無法參與評議,根據代理次序表,B庭的法官可能會被指派為代理法官,暫時擔任A庭的工作,確保法庭案件的處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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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規定:「各庭法官因事故致評議缺員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法官代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