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庭庭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4條,民、刑事庭庭長若因事故無法執行職務,則由該庭資深法官臨時代理。此規定確保了庭長職務的連續執行,以確保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參考資料可查閱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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