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的規定: 1.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的召開需要過半數的庭長和法官出席,并且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進行,如果出席人数相等時,由主席决定。 - 例如,如果民事庭庭長会议有 10 名庭长和法官,那么至少需要 6 名庭长和法官出席,并且至少需要 4 名出席者同意方可進行會議。 2. 前項會議停止辦案的庭長和法官可以登記後列席,院長還可以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例如,如果在民事庭庭長会议期间,有其他庭長或法官需要停止辦案,他們可以在登記后列席会议。此外,院長還可以指定相關人員參加會議,例如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和資料科科長等。 處務规程第33條的資料來源可以是最高法院相關法規文件,如最高法院相關公告或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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