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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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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2. 2.前項會議停止辦案之庭長、法官得登記後列席,院長並得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3條的規定: 1.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的召開需要過半數的庭長和法官出席,并且出席人數必須超過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才能進行,如果出席人数相等時,由主席决定。 - 例如,如果民事庭庭長会议有 10 名庭长和法官,那么至少需要 6 名庭长和法官出席,并且至少需要 4 名出席者同意方可進行會議。 2. 前項會議停止辦案的庭長和法官可以登記後列席,院長還可以指定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資料科科長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 例如,如果在民事庭庭長会议期间,有其他庭長或法官需要停止辦案,他們可以在登記后列席会议。此外,院長還可以指定相關人員參加會議,例如書記官長、民、刑事科科長和資料科科長等。 處務规程第33條的資料來源可以是最高法院相關法規文件,如最高法院相關公告或法規文件。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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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規定:「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民、刑事庭會議,應以過半數庭長、法官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