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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2. 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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