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6

快速跳轉
  1. 1.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2. 2.民、刑事各庭書記科並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6條,該條共有兩項,涉及最高法院的書記廳和民、刑事各庭的書記科。根據第一項規定,最高法院設有書記廳,並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長承院長之命,負責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的一切事務。根據第二項規定,民、刑事各庭的書記科應受各該庭庭長之指揮監督。 根據《最高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的組織架構包括書記廳,並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官長作為行政事務的負責人,承擔指揮和監督書記廳的職責。這是為了確保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務能夠得到有效的管理和運作。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書記廳是最高法院的一個單位,並置書記官長一人。書記廳負責處理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務,包括協助院長指揮和監督書記廳的各項工作。此外,民、刑事各庭也擁有書記科,書記科在各自庭長的指揮監督下執行相應的行政工作。 在最高法院的組織架構中,書記廳和書記科的設置以及其職掌是為了確保最高法院行政事務的運作順暢。書記官長作為書記廳的負責人,具有指揮和監督的職責,同時書記科在各庭長的指揮監督下履行相應的行政工作。這樣可以確保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務得以高效地進行,以支持法院的應訴和裁判工作。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組織法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規定:「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民、刑事各庭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