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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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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 三、刑事科。 四、文書科。 五、研究發展考科。 六、事務科。 七、資料科。 八、訴訟輔導科。 九、法警室。
  2. 2.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最高法院的書記廳下設多個科室,分別負責不同的事務。這些科室包括民、刑事各庭的書記科、民事科、刑事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事務科、資料科、訴訟輔導科以及法警室。每個科室都需要一位科長和多位書記官,其中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根據業務需要,各科室還可以設立分股,股長可以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此外,書記廳還設有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職位,負責相關的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和值庭等事務。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的相關資料,《司法院》於2013年12月修訂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並根據「行政院簡政除煩辦法」第8條第39項,調整最高法院組織規模與業務,包括調整書記科的編制及業務內容等等。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最高法院。2021年5月31日。 2. 司法院會議紀錄。司法院。2021年6月1日。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通譯名詞
  • 錄事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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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規定:「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