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最高法院的書記廳下設多個科室,分別負責不同的事務。這些科室包括民、刑事各庭的書記科、民事科、刑事科、文書科、研究發展考核科、事務科、資料科、訴訟輔導科以及法警室。每個科室都需要一位科長和多位書記官,其中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根據業務需要,各科室還可以設立分股,股長可以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此外,書記廳還設有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職位,負責相關的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和值庭等事務。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8條的相關資料,《司法院》於2013年12月修訂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並根據「行政院簡政除煩辦法」第8條第39項,調整最高法院組織規模與業務,包括調整書記科的編制及業務內容等等。 參考資料: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最高法院。2021年5月31日。 2. 司法院會議紀錄。司法院。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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