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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書記廳置下列各科室,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民、刑事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民事科。 三、刑事科。 四、文書科。 五、研究發展考科。 六、事務科。 七、資料科。 八、訴訟輔導科。 九、法警室。
  2.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一等書記官兼任之。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務員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繕維修、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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