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了民、刑事庭書記科的職掌,包括點收整理及編訂訴訟卷證、訴訟案件登記、裁判參考資料整理編目、訴訟進行中的文稿撰擬、分案後的案件卷證保管、裁判正本製作與送達,評議案由的登記,已結案宗卷的編訂與歸檔,以及裁判後文件的處理等項目。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 "司法院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9條之解說." 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1437 2. 刑事訴訟法. 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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