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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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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三、關於訴訟案件之總登記事項。 四、關於訴訟案件程序上初步審查事項。 五、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之文稿撰擬事項。 六、關於訴訟案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關於訴訟案件之分案事項。 八、關於訴訟案件之編列卷宗號數事項。 九、關於分案前不經裁判而終結案件之處理事 項。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2. 2.民事科、刑事科就訴訟案件程序上應辦事項,分別受民一庭、刑一庭庭長之指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最高法院的民事科和刑事科有以下職掌: 一、負責點收文書科送交的訴訟文卷。 二、負責編訂新案卷宗以及卷證的標目。 三、負責登記訴訟案件的總登記事項。 四、負責對訴訟案件的程序進行初步審查。 五、負責在訴訟案件分案前撰寫文稿。 六、負責在訴訟案件分案前保管卷證。 七、負責訴訟案件的分案工作。 八、負責編列訴訟案件的卷宗號碼。 九、負責處理不經裁判而終結的分案前案件。 十、負責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以及長官交辦的事項。 民事科和刑事科分別接受民一庭和刑一庭庭長的指揮,負責處理訴訟案件的程序事項。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ry.gov.hk/tc/publications/articles/images/cr0906_tc_p2.pdf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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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規定:「民事科及刑事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 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