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0條,最高法院的民事科和刑事科有以下職掌: 一、負責點收文書科送交的訴訟文卷。 二、負責編訂新案卷宗以及卷證的標目。 三、負責登記訴訟案件的總登記事項。 四、負責對訴訟案件的程序進行初步審查。 五、負責在訴訟案件分案前撰寫文稿。 六、負責在訴訟案件分案前保管卷證。 七、負責訴訟案件的分案工作。 八、負責編列訴訟案件的卷宗號碼。 九、負責處理不經裁判而終結的分案前案件。 十、負責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項,以及長官交辦的事項。 民事科和刑事科分別接受民一庭和刑一庭庭長的指揮,負責處理訴訟案件的程序事項。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https://www.judiciary.gov.hk/tc/publications/articles/images/cr0906_tc_p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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