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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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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41條的規定,文書科的職掌包括文件的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行政文件的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施政計劃及報告的彙編事項,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的登記及通知事項,會議及集會的紀錄事項,本院有關行政法令的研擬、保管、彙編事項,以及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的文書處理事項。此科室負責處理其他科室未涉及的事項或長官交辦的事項。 根據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鍾慧芳著的《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的聲請狀之內部作業流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在案件進行中提出之聲明、陳述或各機關函送文件,收文人員應在聲請狀上加蓋收文日期章,並查明承辦股別及案號登簿後,分送承辦推事(法官)批辦,交由書記官簽收。對法院收發室收受書狀人員交付之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狀,應一併查明承辦股別、案號,另編立卷面,登簿後送推事(法官)批辦,再交書記官簽收。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的規定,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的說法,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的行政處分對人民權利義務關係有直接影響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也屬於行政處分。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要旨內容,原告在起訴意旨及補充理由中主張,行政機關就原告的職務關係進行的後開人事陞遷令屬於行政處分,被告未考量特殊時空背景,將原告從原本所屬的三個不同陞遷序列與賦稅署專員簡併列同一陞遷序列,侵害了原告的權益。原告依法提起復審,遭決定駁回,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的規定,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可以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原告在訴狀送達後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則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原告在起訴狀送達後追加了財政部為起訴被告,經過審判長的審理後,認定原告追加訴訟內容為適當,因此准許了原告的追加訴訟。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要旨內容,原告主張被告財政部在陞遷序列表方面存在法律違規的情況,並提到了相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解釋。此外,他還提到了行政法院在行政處分與相關證據的處理方面的判斷。然而,由於資料片段的內容不完整,無法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

  • 在途期間名詞
  • 錄事名詞
  • 行政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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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1 條規定:「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