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印及校對事項。 二、關於行政文件之撰擬呈轉及傳覽事項。 三、關於施政計劃及報告之彙編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及譯電事項。 五、關於各級法院管轄區域及當事人在途期間之登記及通知事項。 六、關於會議及集會之紀錄事項。 七、本院有關行政法令之研擬、保管、彙編事項。 八、人民陳訴、聲請、檢舉事件之文書處理事項。 九、不屬其他科室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